多利科技员工死亡安全事故并非偶然,与关联方员工混用疑似转嫁成本_生产_范琴_徐根兴

由:sddy008 发布于:2022-10-12 分类:股票知识 阅读:99 评论:0

原标题:多利科技员工死亡安全事故并非偶然,与关联方员工混用疑似转嫁成本

多利科技员工死亡安全事故并非偶然,与关联方员工混用疑似转嫁成本_生产_范琴_徐根兴

据证监会官网近日公告,证监会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定于2022年10月13日召开2022年第115次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会议,届时将审议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多利科技”)的首发事项。

多利科技是一家专注于汽车冲压零部件及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公司主要产品为汽车冲压零部件和冲压模具。其中汽车冲压零部件主要为白车身冲压件,汽车冲压模具主要用于配套生产汽车冲压零部件。多利科技汽车冲压零部件产品主要包括前纵梁、水箱板总成、后纵梁、天窗框、轮罩、门窗框、顶盖梁、A柱内板、B柱加强板和挡泥板等。

多利科技本次IPO拟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35,333,334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拟募资15.91亿元,其中6.01亿元用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自动化工厂项目;3.84亿元用于常州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3.06亿元用于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电池托盘、冲压件生产项目;3.0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2018年-2021年上半年报告期各期末,多利科技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155,300.36万元、140,622.33万元、133,472.35万元、85,364.59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1.75%、87.35%、79.24%、71.89%,占比均在70%以上。

报告期各期末,多利科技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分别为54,495.66万元、48,254.00万元、58,427.22万元和61,515.98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4.60%、49.41%、53.47%和53.81%。多利科技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57,525.14万元、50,980.90万元、61,797.32万元和64,903.2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3.98%、31.67%、36.69%和27.33%。

员工死亡安全事故并非偶然

2018年9月9日滁州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多利科技曾用名)冲压车间在维修设备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滁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19日向多利科技出具(滁)安监管罚[2018]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多利科技处以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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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事故属于一般安全事故。根据《滁州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18.9.9”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上述重伤害事故系一起因企业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现场管理不严而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付款凭证等文件资料及其说明,上述行政处罚发生后,多利科技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积极进行整改,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并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且未再发生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9)沪0114民初10711号《范琴与上海振泰冲压件厂其他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信息显示,原告范琴与徐根兴系夫妻关系。徐根兴受雇于案外人滁州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18年9月9日,徐根兴在工作中因故死亡,后原告范琴至上海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嘉定分中心办理手续时,原告范琴被告知因徐根兴生前的退休手续是由被告办理的,故徐根兴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亦应由被告办理。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关材料后,被告前去办理相关手续。

社保局受理后将徐根兴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57,155元及丧葬补助费20,264元打入被告账户内。2019年1月9日,被告将徐根兴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存储额57,155元转至原告范琴账户,但丧葬补助费20,264元未退还。据原告范琴至社保中心了解到的情况,该笔丧葬补助费系本市居民的福利,与被告关联企业给付原告范琴的赔偿金无关,被告无权扣留该笔丧葬补助费。徐根兴的母亲及儿子放弃继承权,一致同意由原告诉至法院,并作如上诉请。

2018年9月9日多利科技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18年11月多利科技被滁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以行政处罚,而另一方面,多利科技也表示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积极进行整改。需要注意的是,直至2019年6月死者徐根兴之妻范琴还因丧葬补助费与多利科技和其关联方上海振泰冲压件厂对簿公堂,这是否意味着多利科技被行政处罚后并未妥善处理好对死者家属的赔偿事宜?多利科技关联方上海振泰冲压件厂扣押死者丧葬补助费是否属于违法违规情形?招股书是否涉嫌虚假陈述?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4)苏中民终字第02049号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凌建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的裁定书信息显示,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达亚”)是多利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之一,2012年8月11日,凌建华辞去了在腾禾精密电机(昆山)有限公司的工作,并填写了退工备案登记表,该表显示凌建华退工时间为2012年8月11日,腾禾精密电机(昆山)有限公司已于2012年8月2日盖章确认,凌建华于2012年8月11日签字确认。

2012年8月20日,昆山达亚作为甲方与凌建华作为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自2012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19日,月平均工资为1370元;该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如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同日起,凌建华开始到昆山达亚工作。昆山达亚诉状述称,凌建华于2012年9月3日发现因凌建华未解除与其他单位劳动关系而导致无法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9月7日,凌建华在昆山达亚工作期间受伤,受伤后即被送往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至2012年10月18日出院,共计住院41天。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9)苏05民终9856号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郭超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信息显示,郭超雷于2013年12月进入昆山达亚工作,岗位为操作工,昆山达亚为郭超雷缴纳了社会保险。

2018年7月28日郭超雷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18年8月7日经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1月24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4)琅民一初字第00831号滁州市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多利科技曾用名)与吴青莲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信息显示,2012年7月28日,多利科技在滁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招聘吴青莲到公司上班,2012年7月30日,吴青莲到多利科技上班。

2012年8月2日,吴青莲工作时被机器扎伤,造成右手手腕损伤,后被送入中国人民解放军81医院治疗18天,医嘱休息6个月,需加强护理。2013年7月5日,吴青莲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于2013年11月18日,经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能力障碍五级。2014年4月14日,滁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吴青莲配置辅助器具予以确认。

多利科技和其子公司曾屡次因员工工伤而被起诉,说明公司存在较大生产安全隐患,不难看出,多利科技对于强化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够重视。也意味着《滁州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18.9.9”起重伤害事故》并不属于偶然事故,而是必然事故。

与关联方员工混用疑转嫁成本

昆山多利绩溪大酒店有限公司是多利科技的关联方之一,是多利科技实际控制人曹达龙100%控股的个人独资企业,于2021年12月注销。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达亚”)是多利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之一。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9)苏0583民初15152号《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鲍习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信息显示,2016年9月,被告鲍习芳至原告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作,后经原告昆山达亚指派至昆山多利绩溪大酒店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昆山达亚为被告鲍习芳缴纳了社会保险。双方约定综合工资8000元/月。2018年7月25日,昆山多利绩溪大酒店有限公司停止经营,被告鲍习芳负责处理后续事宜,自2018年6月起,原告昆山达亚未再支付被告工资。

上海振泰冲压件厂是多利科技的关联方之一,是多利科技董事、总经理蒋建强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4)嘉民四(民)初字第686号《上海振泰冲压件厂与甘友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信息显示,被告甘友明系上海市从业人员,于2007年3月7日进入原告上海振泰冲压件厂工作,双方之间签订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是期限自2013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3年11月19日,被告甘友明在工作中受伤,被告甘友明所受到的伤害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于2014年5月20日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2013年11月19日至2013年12月3日期间,被告甘友明住院治疗,出院后未至原告上海振泰冲压件厂处上班。

2014年5月30日,原告上海振泰冲压件厂通知被告甘友明于2014年6月3日8时至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产部报到上班,并提供班车。被告甘友明收到通知后,未按照原告的要求上班。2014年7月1日,原告上海振泰冲压件厂通知被告甘友明于2014年7月4日8时至多利科技全资子公司上海多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后勤组报到上班。被告收到通知后,仍未按照原告的要求上班。

由上述之,多利科技和其子公司与关联方曾存在员工混用的情形,其中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而为实际控制人“以公谋私”的情形?是否存在关联方为多利科技承担员工成本费用等情形?

收购子公司价格不公允,信息披露“玩花样”

招股书显示,曹达龙、邓丽琴与多利科技于2019年4月18日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曹达龙将其所持烟台达世335.00万元出资额(占67.00%)作价335.00万元转让予多利科技,邓丽琴将其所持烟台达世165.00万元出资额(占33.00%)作价165.00万元转让予多利科技。

2018年烟台达世的营业收入为10,777.62万元;资产总额为11,143.10万元;多利科技的营业收入为3,279.85万元;资产总额为41,889.54万元。

2019年4月多利科技仅以500万元就收购了烟台达世100%的股权,其收购价格公允性存疑。

根据裁判文书网(2016)皖1824民初85号上海多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张旭、洪燕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信息显示,原告上海多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3月30日、2015年5月18日分别签订了《酒店(转让)买卖意向书》及《酒店(股权)买卖合同》。根据双方约定,原告以9800万元闭口价收购两被告拥有的第三人股权及其投资的绩溪新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全部资产。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陆续共支付款项总计9900万元(其中含两被告要求支付合同外100万元)。

原告上海多利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两被告身份证各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3)酒店(转让)买卖意向协议书、酒店(股权)买卖合同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股权及资产转让的事实;(4)转账凭证十份、收据一份,证明原告上海多利已依约支付两被告收购款(含股权转让)9900万元(其中含两被告要求支付合同外100万元);(5)律师函、邮寄凭证各一份,证明原告在口头催促无果情况下委托律师书面致函两被告,限其于2015年12月30日前开具8900万元税务发票,两被告逾期仍未开具;(6)股东会决议一份,证明原告与被告股权转让之后,将股权登记于邓某某、曹某某、曹某甲名下,协议第三条中明确了上海多利将这些款项委托这三人汇入两被告账户。

由此可见,2015年上海多利以9900万元收购绩溪新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和股权,将股权登记于邓丽琴、曹燕霞、曹武名下只是代上海多利持有绩溪新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100%股权,事实上,绩溪新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是上海多利的全资子公司。

招股书仅披露了绩溪新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是邓丽琴持股 33.34%、曹燕霞持股 33.33%、曹武持股33.33%;是多利科技实际控制人曹达龙控制的企业(曹燕霞是曹达龙之女、曹武是曹达龙之子)。并未披露邓丽琴、曹燕霞、曹武是为上海多利代持绩溪新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股权,招股书对于信息披露似乎有所遗漏。

招股书显示,上海多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多利”)股东会于2019年6月9日作出决议,同意吸收多利有限为新股东,上海多利新增注册资本9,500.00万元。上海多利为多利科技负责销售业务的主体,是上汽大众和上汽乘用车的合格供应商。上海多利注册资本金规模长期偏低,影响其业务发展,本次增资有利于充实上海多利的资本规模,满足其流动资金的需要,保持其业务稳定性。本次增资完成后,多利科技持有上海多利95%的股权。

上海多利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曹达龙、邓丽琴将其所持上海多利3.35%、1.65%股权分别按账面净资产作价19,448,594.43元、9,579,158.45元转让予多利科技。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多利科技持有上海多利100%股权,上海多利成为多利科技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多利成为多利科技的全资子公司后,绩溪新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应属于多利科技的孙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应合并披露。但多利科技并未将绩溪新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作为孙公司并将财务报表合并披露。

多利科技的董事长邓丽琴也是多利科技的第二大股东,持有多利科技3300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1.13%;邓竹君是多利科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达龙的一致行动人之一,并持有多利科技72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0.68%。邓竹君是邓丽琴之女。

绩溪县鄣山大峡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鄣山旅游”)是邓竹君持股29%的企业,鄣山旅游应作为多利科技关联方披露,但招股书对于鄣山旅游这家公司却只字未提。

根据(2019)皖1824执420号之一、(2019)皖1824执626号、(2019)皖1824执296-298号、(2017)皖1802执305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信息显示,2019年-2020年鄣山旅游控股股东黄长安股权被冻结355.02万元。

根据(2021)皖1824执285号执行裁定书显示,2021年3月鄣山旅游被绩溪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195万元,因全部未履行鄣山旅游和其法人黄长安被绩溪县人民法院列为限制消费令名单,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老赖”。

鄣山旅游已濒临破产倒闭,奄奄一息,截至招股书签署日邓竹君还持有鄣山旅游29%的股权。即使多利科技能成功上市,上市后也许会持续为关联方输血从而影响中小股东和投资者的利益,投资者请谨慎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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