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公告编号:2022-061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16.2万份予以注销。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2月9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并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年2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21年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2021年4月1日,公司披露《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于2021年3月30日完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1,000万份。
6、2021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期权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7、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8、公司对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2年1月11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2022年1月21日,公司披露《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结果的公告》,于2022年1月20日完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350万份。
10、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16.2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情况
根据公司《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鉴于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而辞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116.2万份。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相关规则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本次注销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4名调整为80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400万份调整为1283.8万份。
三、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心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本次股票期权注销的相关手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对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16.2万份予以注销。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我们同意公司注销上述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16.2万份应予以注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本次注销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2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2月9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并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年2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21年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2021年4月1日,公司披露《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于2021年3月30日完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1,000万份。
6、2021年11月1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期权数量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事项进行了核查。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期权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7、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8、公司对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2年1月11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2022年1月21日,公司披露《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结果的公告》,于2022年1月20日完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350万份。
10、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16.2万份,并将行权价格由18.04元/股调整为17.6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589,578,593 股)为基数分配利润,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4.2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247,623,009.06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6月6日实施完毕。
1、行权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若激励对象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调整为:
P=(P0-V)/(1+n)=(18.04-0.42)=17.62元/股
(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应调整为:
P=(P0-V)/(1+n)=(18.04-0.42)=17.62元/股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本次注销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9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上午9点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2年6月27日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际到会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高献国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和高管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公司将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16.2万份予以注销。本次注销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4名调整为80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400万份调整为1283.8万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公司2022年5月20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589,578,593 股)为基数分配利润,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4.2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247,623,009.06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6月6日实施完毕。
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8.04元/股调整为17.62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符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采用批量行权方式行权,可行权的股票数量为513.52万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联席总裁的议案》
经审议,同意聘任郑永祥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联席总裁,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经审议,同意聘任余乾虎先生、王新军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副总裁,任期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之日为止。
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
附:《郑永祥先生、余乾虎先生、王新军先生简历》
郑永祥先生:中国国籍,1973年12月出生,研究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4年4月加入万盛股份,现任万盛股份副总裁。
余乾虎先生:中国国籍,1979年5月出生,研究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6年6月加入万盛股份,现任万盛股份总裁助理、大伟生产基地联席总经理。
王新军先生:中国国籍,1980年9月出生,研究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14年6月加入万盛股份,现任万盛股份杜桥生产基地总经理。
证券代码: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0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上午11点以现场加通讯的方式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于2022年6月27日以电子或书面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应参加监事3名,实际参加监事3名,会议由姚媛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116.2万份应予以注销,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此次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80名激励对象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真实、有效,满足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行权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 603010 证券简称:万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3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拟行权数量:513.52万份
●行权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程序
1、2021年1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毛美英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2月9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并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1年2月19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21年2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5、2021年4月1日,公司披露《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于2021年3月30日完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1,000万份。
6、2021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期权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期权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7、2021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8、公司对授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9日止。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2年1月11日披露了《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2022年1月21日,公司披露《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结果的公告》,于2022年1月20日完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登记工作,股票期权登记数量为350万份。
10、2022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设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二)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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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因实施完毕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首次授予的股份数量由1000万份调整为1400万份,行权价格由25.66元/股调整为18.04元/股;预留股份的数量250万份调整为350万份,行权价格由25.66元/股调整为18.04元/股。
2、因实施完毕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的行权价格均由18.04元/股调整为17.62元/股。
3、因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中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决定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116.2万份,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4名调整为80名,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400万份调整为1283.8万份。
(三)历次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本次为公司股票期权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尚无股票期权行权。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权条件说明
(一)本次激励对象行权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行权条件
根据《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即2022年3月30日至2023年3月29日),可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的40%。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2021年3月30日,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2年3月29日届满。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条件及条件成就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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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2021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即将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相关行权事宜。
(二)对未达到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行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对于未达到行权条件和已达到行权条件但放弃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1、股票期权登记日:2021年3月30日
2、行权数量:513.52万份
3、行权人数:80名
4、行权价格:17.62元/股
5、行权方式:批量行权
6、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7、行权安排: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窗口期,统一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8、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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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总量已剔除本次待注销的4名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股票期权,共计116.2万份。实际行权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为准。关于上述可行权名单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80名激励对象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激励对象考核结果真实、有效,满足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规定的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公司对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行权手续。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相关业绩指标及考核结果均符合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得行权的情形。
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首次授予的80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行权期的513.52万份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本次可行权的80名激励对象相关业绩指标及考核结果均符合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得行权的情形。同意公司为相关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手续。
七、行权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窗口期,统一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的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
截至本公告日,激励对象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此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对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具体以会计师审计数据为准。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尚需就本次行权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登记手续;本次注销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