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消息!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最新发布_融券_相关_通知

由:sddy008 发布于:2023-10-15 分类:行情资讯 阅读:686 评论:0

原标题:大消息!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最新发布

备受市场争议的融券收紧。证监会10月14日宣布,为进一步提升制度的优化,经过听取行业意见并经过反复论证评估后,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同日,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

大消息!证监会、沪深交易所最新发布_融券_相关_通知

01

证监会调整优化融券相关制度

更好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证监会经充分论证评估,根据当前市场情况,对融券及战略投资者出借配售股份的制度进行针对性调整优化,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

融券端,将融券保证金比例由不得低于50%上调至80%,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券的保证金比例上调至100%,发挥制度的逆周期调节作用。同时督促证券公司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穿透核查机制和准入机制,加强融券交易行为管理。出借端,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可以对战略投资者配售股份出借予以调整,为突出上市公司高管专注主业,取消上市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通过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出借,适度限制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上市初期的出借方式和比例。同时,证监会将加大对各种不当套利行为的监管,扎紧扎牢制度篱笆,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对各种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从严从重处罚。

证监会将持续强化融券业务监管,及时总结评估融券机制运行效果,并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节,更好发挥融券机制的积极作用。

02

上交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

展开全文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融券逆周期调节,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四、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五、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六、会员应当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防范利益输送。会员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并对投资者融券行为加强管理。根据投资者类型、交易行为特点,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会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准入机制执行情况承担管理责任。

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规或为违规提供便利,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办理融券或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七、会员及投资者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八、存托凭证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第一条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条款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会员应当根据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投资者教育,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并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14日

03

深交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加强融券逆周期调节,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现就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投资者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00%。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融券合约,融券保证金比例要求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投资者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

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

三、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出借其获配的股票。

本通知实施前尚未了结的出借合约到期不得展期。

四、在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本通知第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应当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出借,且出借数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前五个交易日内单日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20%;

(二)前五个交易日内合计出借获配股票数量占其获配股票总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

五、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融券投资者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六、会员应当遵循公平、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健全融券券源分配机制,防范利益输送。会员应当按照穿透原则核查投资者情况,并对投资者融券行为加强管理。根据投资者类型、交易行为特点,建立相应的准入机制,会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准入机制执行情况承担管理责任。

会员应当对投资者的相关交易行为进行前端核查,严禁参与违规或者为违规提供便利,发现投资者交易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为其办理融券或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七、会员及投资者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实施纪律处分。

八、存托凭证的融券交易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事宜,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第一条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其他条款自2023年10月16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会员应当根据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投资者教育,认真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并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0月14日

04

证监会阶段性收紧融券和战投配售出借

影响几何?

对于监管层收紧融券,华创证券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徐康表示,首先,此举引导市场良性运用融资及融券工具,进一步鼓励资金参与市场,体现出证监会提振资本市场的决心。其次,新规对券商短期业务影响不大,假设融券息差4%,融资2%,融券业务收入占利息净收入比约10%,影响不大,且监管未限制券商跟投部分的融券卖出。最后,从长期看,监管肯定融券业务作为基础业务,对平抑市场波动的重要作用。限制融券鼓励融资或主要是市场低景气度下的反向安排,可能不会明显削弱融券业务长期发展的根基。

前海开源首席经济学家杨德龙对记者表示,此举体现出证监会对于融券业务强化监管,减少市场做空的融券量,对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有重大意义,也减少了投资者对于部分私募基金及其他投资者通过融券做空的担忧。

部分内容来源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陈燕青

编辑 黎莉 责编 马强 校审 孙世建

监制 吴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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