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单笔申报最低数量降至100股,精选层推连续竞价方式

由:sddy008 发布于:2022-08-30 分类:股票知识 阅读:134 评论:0

12月27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下称《股票交易规则》),不同市场层级实行差异化交易,在精选层推出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基础层集合竞价撮合频次提升至1天5次,创新层集合竞价撮合频次提升至1天25次。

全国股转公司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对于《股票交易规则》,市场意见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建议精选层实施混合交易方式。考虑《股票交易规则》已为精选层采取混合交易预留空间,基于稳妥起步考虑,初期只实施连续竞价。全国股转公司将适时对相关改革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进一步研究完善交易机制。

新三板单笔申报最低数量降至100股,精选层推连续竞价方式

二是建议将精选层集合竞价收盘时间从5分钟调整为3分钟,减少不同市场之间交易制度的细节差异,便于投资者理解。对此,《股票交易规则》予以采纳,同时将基础层、创新层集合竞价不可撤单的时间统一为3分钟,以进一步减少市场内部不同层级交易的细节差异。

不同市场层级实行差异化交易

结合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股权分散度和流动性需求,《股票交易规则》在精选层推出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基础层集合竞价撮合频次提升至1天5次,创新层集合竞价撮合频次提升至1天25次。

精选层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交易方式。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值得关注的是,12月27日晚间,全国股转公司还发布了关于开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集合竞价撮合频次调整通关测试的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完善交易制度是充分发挥新三板二级市场定价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的重要基础。本次交易制度调整作为深化新三板改革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提升定价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满足投资者合理交易需求等方面对交易制度进行了全面优化。

单笔申报最低数量从1000股下调至100股

《股票交易规则》将单笔申报最低数量从1000股下调至100股,并取消最小交易单位要求,放开单笔申报数量须为100股整数倍的限制,降低投资者单笔交易成本。

另外,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大宗交易除外。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股票交易规则》还设置了连续竞价的价格稳定机制。实行30%的涨跌幅限制,超过限制的申报无效;实行动态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连续竞价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105%,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95%等。

收敛大宗交易价格范围

《股票交易规则》中还收敛了大宗交易价格范围,避免大宗交易价格大幅偏离盘中价格,防控异常交易风险。

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交易,可以进行大宗交易。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进行大宗交易。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无前收盘价的股票大宗交易成交价格应当在当日最高成交价与最低成交价之间。

修订了两项配套政策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全国股转公司还配套修订了《异常交易监控细则》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

全国股转公司表示,此次改革一并修订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及配套指南,对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适用情形、转让要求、业务流程及申请材料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完善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的履约情形。二是配套大宗交易成交价格范围调整,同步修改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价格下限。三是为服务市场、简化投资者不必要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已进行过公开信息披露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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