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还在期待判决吧?有新消息了(法官说判决结果已经出来了)

由:sddy008 发布于:2022-11-25 分类:股票知识 阅读:89 评论:0

没耐心看长文可以顺着时间线挑着看。

660天前发生的事故,608天前起诉立案,65天前第三次开庭后宣布闭庭,理论上的审限早就过了还是没等到判决。

这可一审还没宣判呢,之后还有二审。一天一天又一天,一年一年又一年。

又能怎么样呢?要么认命,要么只能耐心陪各方玩儿到底。

6月11日,我去越秀法院查询他们这的立案时间,案子被三星用管辖异议拖到17年7月10日才移交给越秀法院立案,那么理论上将在2018年7月9日前宣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正义也许会迟到,但它从来不缺席。”

我不喜欢迟到。

宣布闭庭之后一天天的在等判决,临近理论上的审限更是心情复杂。

倒不是因为担心结果,只是没完没了的实在是熬人。

闭庭后过百关注者怀着各种心情向我询问“判了么?”“有结果了么?”,我大多只回复了个摊手的表情,我也很无奈啊。特别是理论上的审限过了之后,有些我都干脆不回复了,因为实在是太令人沮丧了。

我十分感谢大家对判决结果的关注,我依然相信再怎么迟到我一定能在法庭上赢回本就属于我的正义。

我的专栏叫《我的手机炸了后怎么就那么多事》,里面有很多故事和事故。

这是被三星手机爆炸烧伤的贵州小女孩的传票,昨晚收到的。

三星手机把小姑娘炸毁容了,三星从未检测残骸却谎称电池是仿冒产品。这两个多月都发生了什么?

“为什么中国的消费者维权那么难”我能做什么

弟兄们!只要有人在这拿摄像机摄像的,给老子抢了砸!

李萦萧:三星手机炸伤小女孩是怎样让一个纪录片工作者在信访局被围攻的

……

终于,这个案子会在本月(2018年7月)26日上午于天津(手机制造商所在地)公开审理,媒体与群众都可以旁听。

我会去旁听,这是我能做的。

2016年

9月26日早晨6点11分,我刚收到不到13小时的三星反复承诺过安全的安全版国行Note7手机在第一次充电时炸了,发生时正拿在手里。当天三星电子派来售后专员到现场查看,没有然后。

9月29日,三星中国再次公开宣称可以承诺国行Note7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我很生气。因为我的安全版国行Note7手机炸了,三星一句道歉都没有,还有脸继续公开撒谎。

10月12日,央视二套《消费主张》栏目委托工信部下属的泰尔实验室对我的这台Note7燃损原因进行检测,我全程监督了使用CT&X光扫描的无损检测过程,确保物证没被破坏。

10月17日,泰尔实验室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电池自燃,未发现外部加热痕迹”。

11月1日,我正式委托广东谢宏律师事务所林翔律师作为代理律师。

11月17日,我正式向广州黄埔区法院起诉三星电子、惠州三星(手机制造商)、广州晶东(京东网自营销售的手机,晶东是京东的广州公司)要求认定三星销售国行Note7手机时存在欺诈,就欺诈道歉,并依照消法惩罚性赔偿三倍购机款,赔我爆炸时被烧坏的当时最新款零售版最高配Macbook Pro 15.

11月25日,得知诉讼费缴费成功,黄埔区法院已正式立案。

12月6日,收到黄埔区法院的传票,定于17年1月11日上午开庭。

12月9日,三星惠州提出管辖异议,要求移送惠州法院审理。

12月19日,黄埔区法院对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裁定移送广州越秀区法院。(因为京东广州公司的公开注册地址归黄埔区法院管辖,而京东广州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在越秀区。注册地大概和开发区优惠政策有关,呵呵)

2017年

1月16日,收到管辖异议裁定书。

1月16日,惠州三星对管辖权裁定提出上诉,坚持要求移送惠州法院审理。

1月22日,收到三星对管辖异议一审的上诉状,2个小时不到我的代理律师给我发来了我们对三星此次上诉的答辩状草案。

1月23日,我的代理律师给黄埔区法院提交三星对管辖异议一审上诉的答辩状。

2月17日,黄埔区法院说年前收到我的答辩状后就把案件移交给了广州中院。

2月20日,问到广州中院说还没录入系统。

3月15日,广州中院说还是没有录入。再联系黄埔法院,黄埔法院说早就交给了法院的交换员,经过一些不太愉快的后黄埔区法院说3月2日案卷已移交给广州中院。

3月20日,电话得知广州中院在3月15日对管辖异议二审立案了。

4月10日,打通广州中院的电话,得知中院已对管辖异议二审做出裁决,驳回三星的上诉。目前裁决书和案卷正由中院已送给黄埔区法院,之后黄埔区法院再把裁决书寄给各当事人,把案卷移交给越秀法院。

4月28日,收到管辖异议二审裁决的裁决书。

5月13日,黄埔区法院说“上周三把案卷整理好移交给了法院的交换员”

6月2日,得知越秀区法院还未立案,再联系黄埔区法院询问交换员案卷移交情况,没结果。

6月12日,麻烦律师联系法院问进度,律师说法院那边没人接。

6月13日,得知越秀区法院收到了案卷,准备排期开庭。

6月23日,联系越秀区法院,法院说案件太多还没轮到我的案子。

6月30日,联系越秀法院,还没立案。越秀区法院案多是出了名的,红旗法院,半年的案号都排到了48000,黄浦区法院半年才4000不到。

7月11日,联系越秀法院,还没立案。

7月14日,从越秀法院得知,终于立案了!非正式告知“初定9月13日上午10点开庭(具体以传票时间为准)”。

7月26日,麻烦律师想着找法院要书面的开庭通知,我吐槽了句“别开庭日期到了还没寄来”,律师说“不会的,还有一个多月呢”。

8月11日,再次麻烦律师关心一下传票,“一直再打电话,就是打不进”。

8月16日,我到越秀法院立案庭问传票送达进度,给了个尾号9121的梁姓送达法官的电话,让我打过去问。我打了,具体内容过去太久已记不清了,大概送达法官说传票还没到他手里。我告诉了律师,律师说“法院没给过我们这个电话,一直联系9122的电话”,我吐槽道“‘初定开庭日期成‘逗你玩儿’了’”。

其实我当初看到括号里的“具体以传票时间为准”就隐隐感觉后面的故事不会那么顺利,

果然9月13日的开庭日期又扯犊子了。

9月6日,律师打通了梁法官得电话,说现在案件积压严重还没轮到我的案件进行送达,也无法预计什么时候能轮到我得案件。

9月12日上午,律师告诉我“好消息!传票出来了!”,下午我到法院拿到了又一张一审第一次开庭传票:10月30日下午公开审理。这天是起诉后的第299天。

9月23、25日,开庭时我要出示检测报告原件,检测报告原件由央视栏目组持有,而借原件的过程不太顺利,所以律师用EMS向法院和央视栏目组寄了调查取证申请函。

9月28日,法院联系了律师:1,三星电子提交了新的证据让我们第二天去拿;2法院说我们申请对出具检测报告的泰尔实验室的调查取证(如果最终我还是无法从央视栏目组借到检测报告原件,可由此证明检测报告的真实性)来不及逐级向上传递委托北京的法院取证,但可以给我们出一份律师调查令,由我们自己向泰尔实验室调查,调查令第二天去领。

9月29日,在法院领到律师调查令。

10月10日,律师说国庆前就问到了泰尔实验室行政办公室的电话(我给了律师当初检测时泰尔实验室刘姓负责人的电话。),打到今天都没人有人接。律师也从央视栏目组得到回音:“不方便”“爱莫能助”,我可是记得当初说好起诉时能把检测报告原件借我。

10月11日,律师再三恳请之下泰尔实验室的刘先生帮忙找了另一个联系窗口,“项目二部”。“项目二部”的訾先生答应会先帮我们上报,确定对接的部门和人员后再与我们联系。

10月14日,律师说13日“项目二部”又说不归他们管,让我们回去找行政办公室。同一天泰尔行政办公室的电话终于有人接了,接电话的要了律师调查令的传真件说拿去请示领导看怎么处理。

调查令的有效期到25号,30号可就开庭了,不能再拖了,也拖不起。商议之后我们决定由林律师一个人去趟泰尔实验室,我掏钱定了酒店和机票。

10月18日,律师说“到现在那个电话(泰尔行政办公室)还是没人接”,晚上的航班飞北京。

10月20日,泰尔实验室给律师调查令回执上盖了公章,不能提供证明材料,原因是“《根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N-CL01》、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保密程序SP002-03》及实验室相关规定:当委托人(客户)未与实验室签订单独的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实验室对测试报告及相关信息再为征得委托人(客户)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披露”。

看起来好像很有道理,但我特奇怪的是既然这样那么为什么当初央视栏目组还没拿到检测报告,三星的公关就已经提前知道检测结果并找到了到央视拜访栏目组?要么三星有高人能通天眼,要么就实验室有人违反“《根据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N-CL01》、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保密程序SP002-03》及实验室相关规定”,泄了密。

10月26日,一大早律师兴冲冲的发来消息:刚来电话,(央视栏目组的)领导愿意把原件借我们了。

10月27日,律师收到央视栏目组寄来的检测报告原件。

10月30日下午,终于一审第一次开庭了,末尾说的休庭,这就意味着还有后续开庭。

11月7日,律师说刚与法官联系过,法官说三星称正在整理补充资料,如果三星拿出的新证据对欺诈的认定会有实质性影响的话,可能会再次开庭。

11月21日,法官说三星交了一大堆材料,按道理要全部给我们一套,但三星的律师又纠结上了,说怕给了我们就会大肆宣扬,所以要过几天飞过来跟法官当面商量。法官也说了只有能给我们的才能做判案依据,怕曝光就全拿回去。

12月5日,法官说三星律师最后顶了一大叠的资料,但她还没时间复印,要等到下个月她没那么忙了再复印。我的律师说这又一个月过去了,而且这么多资料我们也要有时间去研究。协商之后法官说尽量周内抽空整理一下,尽早给我的律师。

2018年

1月2日,律师联系上了法官,法官说三星补充提交的资料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时三星在全世界各地就Note7发出的公告,第二部分是三星电子委托美国一家检测机构做的检测报告。法官说第一部分是公开资料,我们可以第二天来法院取走。而第二部分的全英文检测报告,三星律师称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质证。法官要求三星对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说明并要翻译成中文,才会考虑是否同意不公开质证。

1月3日,律师一整天都没打通法官助理的电话。

1月4日,律师从法院取到了三星新提交的补充证据中的第一部分,挺厚一大本。而第二部分检测报告需要等三星把翻译件弄好了后才能给我们。

1月5日,与律师约了个午饭,在事务所取到了前一天拿到的补充证据电子版,230张双面。

1月23日,打了两个星期电话后律师终于和法官又联系上了,律师详细地问了法官三星干嘛拖那么久。法官说那份证据(三星称涉及商业秘密的全英文检测报告)是有中译本的,但是国内翻译公司作的中译本。由于国外的检测报告又不像国内那样有盖章原件,法官看了之后认为无法确定真伪。要求三星对这份证据做境外认证,也就是需要在美国的中国大使馆做翻译和公证认证。

2月28日,律师向法院寄出《关于坚持公开审理的申请》及第二次调查取证申请(我们找到了海外版Note7所用SDI电池进行中国CQC认证的证据,如果国行Note7真像三星所称全都使用ATL电池,那还送SDI电池去认证干嘛?)。

3月3日,由我在知乎与微博上公开发表了由律师撰写的文章《为什么起诉三星的案子一定要公开审理?》。

3月12日,律师打通了法官助理的电话,法官助理说我们寄出的资料收到了,也给了法官。巧合的是三星那份折腾了几个月的公证认证证据在同一天也寄到了法院。法官会在近期就是否不公开开庭和是否批准调查取证的问题组织合议庭讨论,决定后再告知我们。

3月27日,法官打来电话说已经把我们找到SDI电池CQC认证的信息高速三星,她认为三星应就国行Note7只用了ALT电池,没有用SDI电池的事实进行举证,我们这边没有必要去做调查了。另外关于下次开庭公开庭审,安排庭审分为两部分,先公开庭审,对未保密证据和保密证据中的检测报告结论进行质证,之后清场再只针对检测报告的保密部分进行不公开质证。

法官说给三星就国行Note7全部都使用ATL电池的举证期限到29日,因为下周就会出传票。法官还说三星想让ATL的人把我的手机收回去检测,证明是ATL电池。法官告诉三星这必须得得到我的同意,而且光证明我一台手机有什么用,当初国行版Note7使用与海外版(用SDI电池)不同的电池的公告又不是针对我发的。法官说,三星必须证明所有国行都用的ATL电池。

3月29日,与律师约再法院见面,我们向法院提交补充证据,从法院拿到三星新提交的又一份补充证据。

4月3日,律师打通了法官电话,法官说排期还没定下,定下后会回电。

4月4日,法官打来电话说三星得知我们新提交的补充证据后大为紧张,法官明确说三星经过一番艰难考虑之后决定举证证明19万台国行Note7都是用的ATL电池,但是需要时间,至少得清明节之后才能交来。此前法官就说过4月16之后要去培训三周,加之法官也需要时间看证据,所以再次开庭只能延到五月中。

4月14日,法官之前说过领传票时就把三星那份检测报告的结论给我们,律师说这星期天天给法官打电话也没能联系上。

5月3日,律师和法官联系上了,法官在处理紧急的工作,说这两天会回电。

5月8日,律师告诉我7号和8号他都给法官打过电话,未能接通。

5月9日上午不到10点,律师的助理收到条由1065596017133发来的短信“(2017)粤0104民初15129号案定于2018年5月14日14时30分再本院202法庭不公开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时不到庭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州法院”,并接到了一通电话。

随后律师告知我开庭时间出来了,但安排有变,先不公开再公开(这与之前商定好的“安排庭审分为两部分,先公开庭审,对未保密证据和保密证据中的检测报告结论进行质证,之后清场再只针对检测报告的保密部分进行不公开质证。”区别大了)。而且奇怪的是此前法官一直都是跟我的律师联系,而这次短信和电话联系的是律师的助理,巧合的是正好当时我的律师没在事务所,而之后我的律师给法官打了几次电话又没人接。

我跟律师说这信息我觉得有必要公开,明摆着搞事呢。我表示打算去法院了解下情况,实在不行就投诉。律师让我先缓缓,他再去试试沟通。

我搜了搜发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规定,法院向公民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应当排除工作人员,直接送达本人,本人不在的可以送达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法院可以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的诉讼文书,但是必须先征得受送达人的同意。”我印象里我没以任何形式同意过。

上午11点过,律师告诉我终于打通了电话,首先关于公开和不公开审理的顺序可以“根据我们的需要进行调整”,其次就是之前沟通过程中法院和我们有些“误会”,比如法院打不通律师的电话是因为打错号码了。

另外也说了三星又新提交了些保密证据,其中有份光碟包含19万台手机的资料。

我跟律师说我觉得必须提前看这些资料,这是应有的权利,哪有不给看的道理?不给看我们怎么再开庭前准备补充证据,怎么准备质证。三星担心我们泄露所谓“商业秘密”,法院担心背锅,于是在开庭前连证据都不让我们浏览。这个逻辑本身就很扯淡,泄密自然有法律管。默认我们就有泄密的动机然后剥夺了我们应有的权利,这本身就违反了无罪推断的基本原则。三星声称这些证据涉及商业秘密,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有严格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约了律师下午在法院一起领取传票及之前说好给我们的那张三星检测报告结论页。

在法院领到传票后我看了眼写着“不公开开庭审理”,我跟律师说这可不行,于情于理我这官司都是公开审理,怎么就又写“不公开开庭”了啊。麻烦律师跟法院说我可以接受文字失误,但是麻烦订正并送达正确的传票。期间律师倒是没往最坏的方向想,说可能只是说法问题,不影响。我跟律师说万一开庭那天旁听的群众和媒体被就一楼安检凭着“不公开开庭”这几个字给挡在楼外,难道我们还得当场撕法院不成?肯定有误会现在就解决,甭指望一切顺利。

经过一些尴尬的对话之后,法院送来了订正后的传票。

5月14日14点30,一审第二次开庭,大概持续到16点,宣布休庭。旁听群众和媒体离开法庭,休息一会儿之后继续不公开开庭。

休息时我接受了个短访,情绪非常的激动。那么久以来的压抑,各种破事儿各种不如期的进站对我来说就是折磨。

我非常的沮丧,因为我觉得真正的重头戏在群众和媒体无法旁听的不公开开庭里。我作为原告和被三星炸了的消费者都无法在开庭前浏览三星新提交的补充证据,我和律师只能猜测三星可能会提交什么,根本没可能做出充足的准备。

数百页的文字资料,光碟里19万台手机的数据。大概没谁能在法庭上逐句把所有资料都看完,而三星的制胜法宝很可能就藏在其中,可能就只是一句话的事。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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