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债研究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业务风险分析
本文章来源于中债资信
摘要
2013年以前,我国股票质押业务主要由银行、信托主导在场外开展,自《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发布以来,场内股票质押业务迅速发展,2018年,股市表现相对低迷,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业务风险逐渐暴露,股票质押市值下滑明显,部分参与股票质押的个股股价跌破平仓线,多家券商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对整体业绩产生较大影响。
本文通过对证券公司股票质押业务会计处理方式、监管政策以及业务风险进行分析,并根据公开数据,对各家券商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包括风险暴露测算、对盈利和净资产的影响以及减值计提风险情况,总结出证券公司进行场内质押主要面临的风险点,并对质押风险测算情况进行了列示。
一、股票质押业务简述
2013年以前,我国股票质押业务主要由银行、信托主导在场外开展,自《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发布以来,场内股票质押业务迅速发展。从出质人角度看,股票质押可以绕开禁售期,变相减持获取资金,且融资门槛相对较低,资金去向并未做严格限制(2018年质押新规对融资门槛、集中度、质押率以及资金用途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此外,相比于场外质押,场内质押具有更高效的审批流程(资金可T+1日到账)和更低的融资成本;从质权人角度来看,目前场内质押融资利率在7%-8%左右,最长3年且延期不得超过3年,券商收取利息收入的同时,还会带动股权托管、并购重组等其他业务的开展。
本文研究的股权质押,为上市公司股东将所持有股票向证券公司(场内质押)进行质押以获得融资的行为,在场内质押中,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自有资金出资或是作为中介出资,而作为中介出资,证券公司只收取相应手续费,对证券公司的业绩影响不大。因此,本文对股票质押业务风险测算主要研究证券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出资的情况。
二、分流程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券商使用自有资金出资参与股票质押业务
1、初始开展股票质押:
券商通过自有资金进行股票质押业务时,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计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科目,支付给交易所的费用计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买入返售的已购入标的资产不做账务处理,在表外记录;证券公司实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与现有处理方式相同,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2、待回购期间:
标的证券处于质押状态期间,若产生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份等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应一并予以质押登记,公司不做任何账务处理;当标的证券产生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等需要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由融入方自行行使,行使上述权利而取得的证券为非质押状态,公司不做任何账务处理。
在待回购期间,按照合同约定金额乘以规定利率于每月末计提当月利息收入。
3、回购交易:
(1)融入方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回购,回购金额计入结算备付金,扣除相关费用,冲减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应收利息后的差值按照实际利率法在待回购期间摊销确认为利息收入;
(2)融入方按照交易合约提前回购标的证券,会计处理方式与按期回购相同。
(3)延期回购交易:按照融入方延期申请和协议约定,按照新旧利率的利差补提原期限内的利息收入差额,并在延期期间按照新的利率水平计提利息收入。
4、违约:
当股票质押触及平仓线时,券商一般会向融资人出具触及平仓线的通知和违约通知函,若融资人未及时进行补充质押或追加担保物,券商可以根据约定处置质押标的证券,处置所得偿还公司。
(1)如果标的证券处置所得大于应付金额及相关交易费用,则公司处置标的证券,同时将余款解除质押登记,归还客户。
(2)如果标的证券处置所得小于应付金额及相关交易费用,则公司处置标的证券,扣除交易费用后,按照偿还股票质押回购款,已计提利息和违约金顺序结转账务,未偿还款确认为融入方的债权,并根据与融入方的后续约定或仲裁、判决结果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确认无法收回的计提相应减值。
5、减值:
期末证券公司需评估股票质押回购可能形成的坏账风险,对已形成风险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及其应收利息计提坏账准备。财政部发布的新金融工具准则,将金融资产减值计量从已发生损失模型转变为预期损失模型,已发生损失模型下,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将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预期损失模型下,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值。主要区别在于旧准则下明确预计未来现金流不包含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因此,新准则下的损失计提更加充分。2018年已有中信证券、华泰证券等12家A+H股券商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其他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非上市企业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券商作为中介方参与股票质押业务
当资金融出方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客户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是券商发行产品募集的资金,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是银行委托投资的资金),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方收取手续费。初始交易、赎回交易、补充质押,公司不做账务处理;融入方违约,公司作为中介方处置标的证券,处置所得资金在融入方账户进行清算交收,并根据协议约定,将偿付金额从融入方资金账户划转到融出方资金账户。公司依据合约约定,确定手续费收入账务处理。
三、行业监管政策
2013年5月,上交所、深交所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对融入方、融出方等作出了规定,且明确了期限不得超过3年,该制度的发布为券商开展场内股票质押业务提供了制度基础,此后,场内股票质押业务迅速发展。
场内质押业务发展较快的同时,面临的问题也逐渐暴露,为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避免资管产品层层嵌套以及质押比例过高等问题,2017年9月,交易所、中国结算相继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7修订)》(征求意见稿),将首次质押门槛提高至500万,明确资金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的产品,且融入资金应用于实体经济生产并专户管理,不得用于新股申购或二级市场股票投资,规范了股票质押业务发展,质押市值有所下降。同时,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指引》,将风险控制指标要求与券商分类级别挂钩,分类级别高的券商获益。
2018年1月,上交所、中国结算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修订)》,此次修订为2017年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正式实施版本;同时,2018年权益市场下行,业务有所收缩。2018年5月,为防范券商场外质押风险,证监会全面叫停券商场外股票质押业务,但券商一般从事场外质押规模较小,影响较小。2019年1月,沪深交易所发布《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对违约合约进行了政策松绑,通过采取存量延期方式和新增交易方式来缓解融入方还款压力,叠加市场回暖,业务量回升。
四、市场发展
场内质押规模方面,受质押新规影响,2018年1季度新增场内质押规模较2017年4季度大幅下滑,新增股票质押市值降幅达38.77%,新增股数下滑40.59%。2018年资本市场下行,股票质押业务风险逐渐暴露,券商对于股票质押业务开展更加谨慎,2018年4季度新增场内质押股数达到低值。2019年资本市场回暖,从下图可见2019年以来场内质押又有所回暖趋势,新增场内质押股数环比增长达28.63%,主要由于2019年初股市处于相对低位,券商开展质押业务的风险可控,部分券商加大质押业务开展力度。
质押率方面,从股权质押迅速发展以来,质押率均处于较高水平,2017年无限售条件股份平均质押率在40%~50%,限售股平均质押率在30%~40%。2018年1月,质押新规发布以来,质押率出现明显下滑,质押率平均下降超过5%,无限售股份质押率最低降到20%,2018年资本市场表现不佳,券商在开展业务时更加谨慎,质押率保持低位,2019年以来,资本市场有所回暖,质押率也呈现一定小幅上升趋势。
市场风险方面,存量质押业务中,中证1000指数[7000,8000]和[8000,9000]区间内开展的股份数占比分别为40%和46%。当平仓线为130%,融资利率为7%,质押率在40%的假设条件下,当市场下跌44%至4500点左右时,53%股票质押业务将面临平仓风险。2018年以来,中证1000指数不断下跌,2018年四季度曾一度跌至4400点附近,导致券商股票质押业务风险不断暴露,随着2019年以来,市场逐渐回暖,中证1000指数已回升至5000点以上,已脱离集中风险暴露区间,整体风险可控。
五、业务风险
证券公司在开展质押业务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三方面风险:
(一) 市场风险:股票质押业务基于质押股票的市值,最主要风险为标的证券价格波动,股市下行期间,存续质押业务安全边际下滑,风险上升。
(二) 信用风险:即融资方违约风险,当证券公司向股东出具触及平仓线的通知和违约通知函后,股东未按约定补足担保品或是赎回,则构成违约。
(三)处置风险:若股东出现未按约定回购,或是担保品无法补足,则构成为违约,融出方有权对标的证券进行处置。1)流动性风险:由于强行平仓存在流动性限制,包括限售股、司法冻结、停牌等卖出限制和股价连续跌停,券商在处置场内质押股票时仍受较大限制,减持规定、暂不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进一步加大券商面临的流动性风险。2)涉诉风险:部分业务产生纠纷,证券公司采用诉讼手段追偿,涉诉规模和金额大,回收金额和时间面临更大不确定性,且需投入较多人力等资源,成本增加。3)损失风险:市场持续下跌,强制平仓又会进一步导致股价的下跌,使得券商即便处置了标的证券仍无法全部收回融出资金,甚至个别质押股票主体经营财务发生严重问题导致退市,致使券商本金及利息造成一定损失。
六、业务风险测算及风险关注点
(一)业务风险测算
基于上述业务风险,下文根据公开数据对各家券商面临的风险进行测算。
1、测算范围:基于WIND数据,我们提取了从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0日期间,券商所有股票质押业务交易明细,场内股票质押业务通常延期不超过3年,因此统计的时间范围基本能够涵盖所有股票质押交易业务。券商参与股票质押业务时,有两种出资方式,使用自有资金出资和通过资管计划出资,通过资管计划出资参与的股票质押业务,不会损失公司的净资本,因此在测算风险时,我们只考虑券商使用自有资金出资的情况。
2、计算假设:初始交易的基准价格=质押起始日前2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假设质押率:40%,每笔交易融出金额=基准价格*质押率*质押股份数。
1)风险暴露情况测算
我们用损失率(可能产生损失的金额/未解押股票市值)来衡量每家券商风险暴露情况,其中可能损失金额为基准日(以2019年8月30日为基准日)质押股票市值小于融出金额的交易即涉及平仓风险的交易,扣除已解押股票后对每笔交易可能产生损失的金额进行加总,得到各家券商可能产生的损失总金额,但此种估计方式并未考虑补充质押和担保物的回收金额,因此估计的可能损失金额会高于实际产生的损失,同时还包含可能已经解押但公开资料未披露等。从统计数据来看,以75家券商为例,行业平均[1]的损失率在3%左右,行业内差别较大,损失率在10%以上的有17家,占22.67%,整体风险可控,但个别券商损失率达到30%。
2)对盈利和净资产影响程度测算
为进一步分析股票质押业务产生的减值损失对券商业绩表现以及对净资产的侵蚀程度,我们分别采用可能的损失金额/净利润、可能的损失金额/净资产来衡量,其中,净利润采取2018年年度净利润,净资产采用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金额。从可能的损失金额对净利润的影响程度来看,全行业平均可能损失金额大约为净利润的0.5倍左右好,行业内差距较大,一倍以上的券商数量占36%,5倍以上的占比为8%,0.2倍以下的券商数量占比40%。从可能的损失金额对净资产的影响程度来看,全行业可能的损失金额占净资产约为2%,1%以下的券商数量占比37.33%,10%以上的占比9.3%,个别券商可能损失金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达到20%。
3)减值计提风险测算
由于每家券商计提减值标准不同,若可能损失的金额与已计提金额差别太大,可能存在预计回收偏乐观等情况,会对未来企业财务表现造成负面影响。我们采用可能损失金额和2018年已计提减值损失的比值,判断券商计提是否充分;采用两者的差额预估未来可能计提的金额。从已经发布公告披露计提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减值损失的券商来看,券商A、券商I和券商J实际计提的买入返售资产减值损失占测算可能的损失超过100%,计提相对谨慎;而券商D和券商E计提的买入返售资产减值损失占测算可能的损失不足10%,从绝对值来看,实际计提减值与测算损失金额差值较大的为券商C、券商D、券商E、券商F、券商G、券商H和券商K,可能存在计提相对不足的风险。
(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关注点
针对股票质押业务,中债资信认为风控能力和资本实力为核心竞争力,重点关注以下要素:
1、关注对质押业务依赖较大,风险偏好较高,风控指标超过监管要求的企业。
部分券商面临的盈利压力较大,通过提高质押业务规模提升业绩,风险敞口较大。可通过以下3个指标综合衡量:1)利润表科目:买入返售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如券商L买入返售利息收入占营业收入达到20%以上;2)资产负债表科目:股票质押式回购余额与总资产的比例,如券商M占比约33%;3)未解压市值与净资产的比例,未解压市值为即时更新数据,相较报表科目更体现出企业最新变化,该指标除关注时点数据,需同样关注动态变动情况,是否出现短期内剧烈上升。中债资信还关注自有资金融资余额占净资本的比例,该指标体现风险承受能力,分类评价结果为A、B、C及以下的公司上限分别为150%、100%、50%,此处重点关注分类评价结果最近一期被下调的公司,超过上限的可能性较大,短期存在压缩或调整业务的压力。
2、关注质押业务质量较差的企业
业务质量是券商信用风险管理能力的最明显体现,可通过以下指标来衡量:1)损失率即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占未解押股票市值的比例,该比例越高,表明质押业务的质量越差;2)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占净资产的比例,该比例越高,净资产被侵蚀风险越大;3)可能产生的损失金额占净利润的比例,若该指标超过1,则表明企业或面临未来年度持续吸收损失的风险。
3、关注计提资产减值损失不充分的企业
若融出资金已出现违约风险但未予以充分反映,将对公司未来财务表现造成负面影响。可通过实际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占可能的损失金额比例衡量计提是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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