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消息!国家医保局公布:关于种植牙价格→_调控_服务_医疗
值得关注的是,4500元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并非“一刀切”的强硬要求。
《通知》明确,允许经济发达、人力等成本高的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放宽医疗服务价格调控目标,放宽比例不超过20%。根据公布的放宽情形,经济发达、人力成本高、口腔终止技术领先的地区放宽幅度最高可到20%;国家口腔医学中心/口腔终止专业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医疗机构以及口腔种植成功率高,公开服务质量信息、承诺接受监督和检查的医疗机构,放宽幅度为10%。
如果一家机构同时满足三个放宽情形,国家医保局明确,放宽幅度以调控目标4500元为计算基准,同时涉及多种放宽情形的,分别计算后加总,如同时涉及情形1、情形2、情形 3 的情况,调控目标放宽额度=4500×(20%+10%+10%)=1800元。也就是说,对于一家口腔医疗服务机构,最高放宽额度可以达到1800元。
每一种放宽情形均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来看,情形1以地、市为单位,各省份允许放宽调控目标的地、市具体范围,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统一确定,对于人力成本低、社会承受能力弱的地区,可按收紧的方式在4500元以下的区间确定该地区调控目标。
情形2仅限于国家口腔医学中心,或口腔种植专业列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并经国家卫生健康委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各省份不得自行扩大政策适用范围。不包括以联名、挂靠、品牌共享等方式松散合作的医疗机构。
情形3需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其中口腔种植成功率是包括牙冠置入前的种植体的术间存留率和牙冠置入后种植体的持续存留率。其中,术间存留率是牙冠置入前未发生松动、脱落等,不影响牙冠置入的种植体数量/同期种植数量×100%。所谓口腔种植成功率高,是指累计的术间存留率≥99%;持续存留率是指种植后1年内种植体无动度,影像学检查显示种植体周围无透射区,种植体及关联区域无持续性或不可逆的疼痛、感染、麻木、坏死、损伤、感觉异样等症状的种植体数量/同期种植数量×100%,情形 3 所称的口腔种植成功率高,是指累计的持续存留率≥97%。
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则需要机构承诺在其网站公开累计的种植数量、术间成功存留数量、种植后成功持续存留的数量(存留1年、5年、10年的数量分别公开)、常规种植和复杂种植的例数,并在当期按照上述口径公开不少于最近3年的连续数据。
国家医保局强调,调控目标是医疗机构的“高线”,不是绝对的“高限”。公立医疗机构的具体收费以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公布的价格政策为准,实际收费有所突破可能与患者需要植骨、软组织移植等额外服务有关,有的种植前还需要额外拔牙或牙周治疗,并不一定表示存在不合理诊疗和收费。此时,调控目标作为医疗机构的“高线”,主要是引导医疗机构更多的加强自我约束,也提示患者对明显超线收费的警惕和监督,通过对各方预期的不断引导,共同将种植牙医疗服务费用调整至合理水平。
此外,调控目标的直接作用对象是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仍按规定自主定价。国家医保局称,希望通过公立医院发挥价格“锚”的作用,把调控目标的治理效果传导至民营医疗机构,引导价格偏高的民营医疗机构也向调控目标看齐,与人民群众的期盼同频共振。
不过,国家医保局也指出,民营医疗机构应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不得以虚假的或具有误导性的“补贴”“低价”等价格手段,诱导欺诈患者。
三步走:
9月陆续出台种植体集采招标公告等
9月2日,国家医保局曾发布消息称,约60%的反馈意见支持开展专项治理;约30%的反馈意见在表达支持的同时提出建设性意见;约10%的反馈意见表达了反对或保留态度。
无论态度如何,专项治理工作已经展开,根据《通知》,此次专项治理分为三个阶段,部分工作在8月已经展开。
第一个阶段,2022年8月开始专项治理启动阶段,初期主要是开展口腔种植收费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查登记,为规范项目和价格、实施集中带量采购奠定坚实基础。对调查登记期间发现的违规收费线索,及时查处纠正。相关工作不涉及政策调整,因此已经在《通知》正式印发前部署开展;9月至12月,将陆续出台口腔种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发布种植体集中带量采购招标公告,实施种植牙牙冠竞价挂网,各地也将及时制定发布口腔种植医疗服务的项目和价格政策。
第二个阶段,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是专项治理的实施阶段。种植体、牙冠、医疗服务等各项价格在各省陆续落地实施,由当地医疗保障部门重点做好监测工作,密切关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口腔种植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和种植体等耗材的实际采购情况,以及种植牙耗材、种植牙手术价格、患者次均费用等重点指标变化,确保各项治理措施落实落细。
第三个阶段,2023年下半年是专项治理“回头看”阶段,由各省安排部署。主要是以区域内价格排名靠前、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拒绝参加种植牙集采或隐瞒报量的医疗机构为检查重点,检查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重复收费、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线索,以及提供口腔种植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合理不规范的检查诊疗行为,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通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将适时组织督导和交叉检查。
本期高级编辑 周玉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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