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亚鹏又出事!强制执行逾4.5亿_持股公司_雪山_泰和
原标题:李亚鹏又出事!强制执行逾4.5亿
中国基金报记者 文景
虽然哥已不在江湖,但是江湖仍有哥的传说……
今日,“李亚鹏持股公司被强制执行逾4.5亿元”的消息再次引发网友关注。这距离“李亚鹏欠债4000万案终审败诉”才过去两个月。
李亚鹏持股公司被强制执行逾4.5亿元
近日,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潍坊阳光壹佰置业有限公司新增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标的约4.5亿,执行法院为北京金融法院。
天眼查App显示,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持有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潍坊阳光壹佰置业有限公司31%和90%的股份,李亚鹏持有丽江雪山公司约27.84%股份并任职董事。
耗资35亿打造丽江雪山艺术小镇
却以2亿元卖掉
据此前多家媒体报道,2012年,李亚鹏持股的丽江雪山投资以1.635亿元价格拿下束河街道一宗27.256公顷(约408亩)土地,土地用途为住宿餐饮用地,计划开工时间为2013年8月。
在2012年到2015年的3年时间,李亚鹏操盘下的雪山艺术小镇可谓星光无限。据说,当时李亚鹏选择了“专业”的操盘团队,为雪山艺术小镇量身设计了130多栋190平方米到300平方米的清水独栋别墅。在价格上,190平方米的产品总售价达400万~500万元,而更大户型则卖到了700万元至上千万元。
在李亚鹏的带动下,他的圈内好友杨坤、赵薇、胡军等人都在雪山艺术小镇置办了资产,不过并没有用作自己居住,而是成立了“中国好机友俱乐部”。
但从项目开盘两年多时间来,除了卖掉30多栋别墅之外,几乎无人问津。销售不佳和负债累累令李亚鹏不得不另寻他法。2015年6月,阳光 100作价 1.938亿元收购李亚鹏旗下中书控股丽江雪山艺术小镇项目51%股权,并全面介入项目经营与销售。
阳光100接盘雪山艺术小镇后,将李亚鹏团队此前规划的别墅都分割成返租式公寓销售。但近几年该项目依然销售不佳。
如今,阳光100的资金链断裂,小镇也无以为继。据网友称,雪山艺术小镇现在已经杂草丛生。
欠债4000万案终审败诉
此前,李亚鹏还卷入4000万风波。
根据红星新闻报道,7月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李亚鹏“欠债4000万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驳回李亚鹏及其哥哥李亚炜的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此前该案一审判决材料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泰和友联公司与李亚鹏持股的丽江雪山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雪山公司”)签订《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完成“雪山文苑”项目。泰和友联公司为雪山公司注资6000万元,获得雪山公司10%的股份。
雪山公司承诺这笔注资只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未经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决议通过,不得挪作其他用途。双方还约定,项目开发周期为3年,开发周期届满时,由泰和友联公司先行收回约定的固定权益收益4000万元。随后,泰和友联公司在2012年1月至7月间分4次汇完了约定的6000万元。
2015年4月,李亚鹏和哥哥李亚炜、北京中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书公司”)向泰和友联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函》显示,雪山公司及原股东(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就股东李亚鹏及李一兵股权转让给阳光集团和与泰和友联公司的到期债权保证事宜作出承诺:最晚于2015年12月25日前支付4000万元的到期债权,李亚鹏及中书公司以其在雪山公司的全部股权为该债权提供股权担保。
此后,李亚鹏一方一直未支付相关款项。泰和友联公司在催款无果后,将李亚鹏、李亚炜和中书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欠款4000万元和利息等费用。此后朝阳法院一审判决该案,由李亚鹏、李亚炜向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
因不服该判决,李亚鹏、李亚炜于2018年3月提起上诉。2018年3月23日,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该案,驳回李亚鹏方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018年4月9日,李亚鹏因为一直未履行判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案件二审结束后,李亚鹏、李亚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高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京民申4445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三中院再审本案。
2020年11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未当庭宣判。法院审理此案时,李亚鹏和中书公司辩称,泰和友联公司以雪山公司被拍卖相要挟,胁迫李亚鹏、李亚炜、李一兵签署《承诺函》,在此情况下,李亚鹏不能不签署《承诺函》,对4000万元投资收益担保责任,以换取泰和友联公司放弃优先购买的承诺,签署《承诺书》不是李亚鹏和中书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关于李亚鹏签署《承诺书》是否存在胁迫情形的争议焦点问题,法院认为,李亚鹏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在签署时存在被胁迫的情形,法院对此不予认定。
2021年3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重审判决,李亚鹏和其兄李亚炜向北京泰和友联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泰和友联公司”)支付4000万元及利息,驳回泰和友联公司其他诉求。
编辑:舰长
版权声明
《中国基金报》对本平台所刊载的原创内容享有著作权,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